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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董天策教授:网络公共事件与公共领域建设
  • 作者:张皓雪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11:21

1127日,由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社会科学处举办的第1095期社科大讲坛在长清湖校区树惠堂二楼虚拟仿真中心举办,本次讲堂特邀请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新闻史学会网络传播研究委员会会长董天策担任主讲嘉宾,作了题为“网络公共事件与公共领域建设”的报告,讲座由云顶yd222线路检测中心副院长张冠文主持,学院教师与学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董天策教授从公共领域研究在中国的发端讲起,指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译著的诞生,为国内学者研究西方公共领域思想奠定了基础。他从本体、结构和功能三个方面解释了公共领域的定义。从本体上看,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机关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从结构上看,公共领域包括公众、公众舆论、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从功能上看,公共领域是公众在其中表达观点、交流、批判和增加认同的地方。

董教授指出,对于中国是否存在公共领域这个问题,学界仍未达成共识。有观点认为公共领域理论只是西方语境下的一个特殊话语范式,中国不存在公共领域的历史传统和土壤。也有学者看来,中国历史上存在公共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改革也带动了中国公共领域的成长,但由于公共领域的前提尚不充分,当代中国的公共领域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局限性。

董教授援引《华西都市报》总编辑席文举曾提出的“三个报业时代”的观点,认为在“日报时代”“晚报时代”“都市报时代”之后,应该再加一个“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突出了传媒的社会属性,从而使得公共领域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在新闻媒体性质变革的演进路径中,确立传媒的公共性是媒体变革的中心。

在中国公共领域发展的过程中,技术赋权使公共领域建构成为可能,事件推动使中国公共领域成为现实。在众多新闻事件当中,董天策重点介绍了《南方都市报》对孙志刚事件的报道,并指出此报道所引发的讨论促进了国内收容制度向救助制度的转变,彰显了公共领域的建构和力量。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公民四权的确立为公共领域的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

董教授分析了学界对近年来频发的“网络公共事件”的不同命名方式,其中,被认定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占比最大,已有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探讨,往往延续了对“群体性事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基本立场。在董教授看来,从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上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仍存在弊端,将其认定为社会危机并基于此而提出的对策,更可能压制乃至扼杀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从而错失积极推进网络公共领域建设的良机,因而这是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污名化,“群体性事件”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并不等同,两类事件的行为主体、行为性质和法律适用都存在差异,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准确命名应该是“网络公共事件”。

“网络公共事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事件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事件本身具有公共性;网民积极参与对该事件的讨论,形成网络公众与网络公共舆论;事件的开展过程主要是公共舆论的过程。牵扯到公共利益、与公共管理互为因果、由公众自由参与讨论的事件,便可能成为网络公共事件。

为进一步阐释网络公共事件中网民的多元表达与共识底线,董教授以“于欢案”为例分析了网络舆论发酵的过程,阐释了网络公共事件推动社会变革的成效和由网络公共事件推动的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脆弱性、民粹性、伪公共性的缺陷。

与网络新媒体相伴随是我国公共事件的最大特点,董教授把网络公共事件看作构建网络公共领域的重要契机,构建开放而理性的网络公共领域对于推进中国的民族法治建设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共领域建设的路径是多样的,中国的公共领域建设还需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升舆论引导力、提升全民媒介素养等方面发力。

近两个小时的讲座,董天策教授结合自身实际经历,用鲜活的例子向学生分享了自己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和思考,为新闻系学生认识网络公共事件与公共领域开拓了新的思路。

董天策,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新闻史学会网络传播研究委员会会长,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传播学分会副会长。


审稿人:钱婕 任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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